北京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03-0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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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應急管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行局,局機關各處室、執法監察總隊、直屬事業單位: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自由裁量基準》已經市應急局局務會審議通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自由裁量基準
違法行為:燃氣供應企業未按照安全監護協議的約定履行監護職責并進行現場指導的。
【違法依據】《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管道燃氣設施的,燃氣供應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監護協議的約定履行監護職責,并進行現場指導。
【處罰依據】《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燃氣供應企業未按照安全監護協議的約定履行監護職責并進行現場指導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屬于基礎裁量A檔,按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燃氣供應企業有未按照安全監護協議的約定履行監護職責或者未進行現場指導的任一情形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2.燃氣供應企業未按照安全監護協議的約定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未進行現場指導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3月3日印發